信陽市多合一場所消防安全治理規定

(2022年12月2日信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預防多合一場所的火災,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多合一場所的消防安全治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多合一場所的消防工作,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管理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對多合一場所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多合一場所的防火巡查、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督促火災隱患整改等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多合一場所消防工作實施監督治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有行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要求,做好多合一場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

鄉鎮(街道)消防安全服務中心對本行政區域內多合一場所實施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參與督促火災隱患整改。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多合一場所的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

公安派出所對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監督檢查范圍內的多合一場所依法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消防救援機構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五條  多合一場所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消防安全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在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建筑內設置多合一場所的,所有權人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使用權人應當對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配備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規范使用電器、燃料設施,配合消防救援機構及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六條  禁止在下列建筑內設置多合一場所:

(一)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建筑;

(二)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廠房、倉庫、集貿市場、商場和公共娛樂場所;

(三)地下建筑;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消防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場所。

第七條  本規定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建筑內,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設置多合一場所的,應當將其住宿區域與非住宿區域完全分隔,并分別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

(一)建筑高度大于十五米的;

(二)建筑面積大于兩千平方米的;

(三)住宿人數超過十人的。

第八條  在本規定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筑內已經設置多合一場所,且無法將其住宿區域與非住宿區域完全分隔的,應當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一)在多合一場所內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設施或者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二)住宿區域與非住宿區域之間進行防火分隔,確實無法分隔的,設置自動噴水滅火設施或者自動噴水局部應用設施;

(三)住宿區域與非住宿區域分別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確有困難的,設置獨立的輔助疏散設施。

層數不超過兩層、建筑面積不超過三百平方米且住宿不超過兩人,執行前款規定確有困難的,人員住宿應當設置在首層,并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第九條  多合一場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寬度應當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需要,外窗或者陽臺不得設置金屬柵欄、招牌、廣告牌。確有必要設置的,應當確保在火災時易于從內部開啟,方便人員逃生。

鼓勵多合一場所配備室外金屬梯、救生繩等逃生避難設施。

第十條  多合一場所應當配置滅火器、消防應急照明、簡易破拆工具等消防器材和設施,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第十一條  多合一場所裝飾、裝修及廣告牌設置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要求,不得影響建筑防火防煙性能和滅火救援行動。

第十二條  多合一場所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和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多合一場所內的人員應當規范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線路、管路;不得在廚房以外使用或者放置液化石油氣罐、可燃液體;不得在廚房以外區域使用明火,使用明火的廚房應當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設置自然排風窗。

第十三條  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在多合一場所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砂輪切割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應當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管理人批準,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十四條  多合一場所集中區域的建設管理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統一設置電動兩輪車、電動三輪車存放和充電場所,并加強管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多合一場所內停放電動兩輪車、電動三輪車,或者為電動兩輪車、電動三輪車充電。

第十五條  多合一場所的使用權人應當學習消防常識,參加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相應的防火、報警、滅火和組織人員疏散逃生方法。

第十六條  多合一場所的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制定值班巡查制度,落實值班巡查責任,值班巡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值班巡查人員確需臨時住宿在多合一場所內的,人數不得超過兩人,住宿區域應當直通安全出口。

第十七條  多合一場所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經常性地開展消防安全隱患自查,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及時進行整改,整改仍無法達到要求的,任何人不得在場所內留宿。

第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和其他負有行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第十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托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對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內的多合一場所進行摸底排查、登記造冊;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依法督促整改意見的落實。

消防救援機構發現本地區多合一場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條  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改變建筑功能用途行為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改變功能用途設置多合一場所的,依法進行查處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和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多合一場所的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兩百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多合一場所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二)對消防安全隱患的投訴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多合一場所,是指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混合設置在同一連通空間內的室內場所。

本規定所稱完全分隔,是指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小時的樓板進行分隔。

本規定所稱防火分隔,是指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不燃燒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小時的樓板進行分隔,墻上確需開門的,應當為常閉式乙級防火門。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信陽市人民政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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