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開發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促進信陽露營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激勵辦法(試行)》已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25日
促進信陽露營產業高質量發展的
激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激活露營旅游市場,豐富露營產品,優化營地服務能力,建設信陽露營旅游美好城市,促進文化旅游業高質量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獎勵和扶持對象包括信陽市合法注冊登記從事露營、戶外裝備產業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章 優化營地投資建設營商環境
第三條 基于目前國家各部委及省、市發布的相關戶外項目建設標準和要求,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鼓勵營地項目投資建設,由市、縣(區)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政部門統籌相關部門推進營地項目的立項和建設審批。
第四條 簡化露營地公安登記、消防檢查等程序和要求,營地污水的排放標準根據排水去向而定,禁止向禁設排污口的區域排污。
第五條 落實營地的用地需求和用地適宜性,依據文化和旅游部等14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推動露營旅游休閑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印發的《促進戶外運動設施建設與服務提升行動方案(2023—2025年)》相關管理規定,結合信陽本地情況,鼓勵有條件的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鄉村旅游點、環城游憩帶、郊野公園、體育公園等,在符合相關規劃及環評要求的基礎上,劃出露營休閑功能區,提升露營服務。構建全市營地服務網絡體系,形成露營旅游休閑精品線路,滿足露營旅游休閑需求。
第六條 創新土地供應方式,在不突破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防洪和河道管理準入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政策制度下,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在合法合規的情況下利用山地森林、河湖水域等自然資源,推進有條件、有特色的自然場地向露營休閑旅游開放。設施建設要遠離洪澇、山洪、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多發地。鼓勵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發展露營產業。
第七條 根據項目審批立項中明確的營地位置,支持辦理相應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允許在營地內經營的木屋、帳篷、店車、餐車辦理移動餐飲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對投資和建設營地的經營者,在有關政府經營許可和建設許可等現有規定不明確、不清晰的地方,由市、縣(區)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政部門進行對接和協調處理,各相關單位應本著全力為企業和投資者排憂解難的原則,在3日內予以處理和回復。
第三章 鼓勵優質露營產業的投資建設
第九條 對規劃建設的營地進行金融支持,建設主體完成備案及辦理用地、規劃等相關手續后,在符合市場化前提下金融機構予以固定資產貸款支持。對項目建設產生的流動資金缺口,金融機構予以低利率貸款支持。
第十條 對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達到500萬以上的營地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給予一次性獎補。
第十一條 對新創建國家5C級、4C級和3C級自駕車旅居車營地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和10萬元的獎補。
第十二條 按照主理人年度評選結果,為十佳主理人在信陽創業落地營地項目提供50-500萬不等的低息貸款創業扶持資金。
第十三條 鼓勵露營及戶外用品產業鏈企業入駐信陽,為入駐的露營及戶外用品生產企業提供500-2000萬元不等的低息貸款創業扶持資金。
第四章 鼓勵引進與創建營地連鎖品牌
第十四條 鼓勵發展連鎖營地品牌,對在信陽經營營地超過3個的連鎖品牌,支持金融機構為營地投資企業提供綜合金融服務,適當降低貸款利率。
第十五條 針對引進國內國際一線營地連鎖品牌、知名戶外裝備品牌在信陽落地項目,在開業后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提供一次性開業補助5萬元。
第十六條 對來信陽投資和運營的營地主理人提供子女就近入學、政府公租房、人才公寓等方面的生活便利。
第十七條 支持市文旅投資集團等國有企業加大露營項目和露營旅游線路的投資力度,在未來2年繼續投資建設10家以上的露營項目。面向社會各界開放合作渠道和多種合作方式,鼓勵知名露營品牌參與運營合作。
第五章 鼓勵營地豐富業態與服務
第十八條 鼓勵營地接收學校舉辦社會大課堂的研學實踐活動,各學校舉辦的社會大課堂實踐活動,應向營地傾斜。
第十九條 鼓勵營地內舉辦茶文旅、農文旅、藝術教育、紅色教育等各類研學實踐活動,鼓勵營地引入本地工匠、非遺傳承人,設置木工、竹工、刺繡、印染、制茶、陶藝、皮影等各類手工藝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學習活動。組織開展全市年度十佳主題營地評選活動,對獲獎單位給予2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條 鼓勵廣大市民利用休閑時間,走進戶外和營地,感受自然健康的生活,提高全體市民身體素質,加強對自然的了解。全市各級文廣旅局支持各大景區、營地舉辦戶外文旅消費活動,在相關平臺發放文旅消費優惠抵扣券。
第六章 鼓勵提升營地人才培養
第二十一條 鼓勵營地優質內容的創新與推廣創作,針對單次內容傳播率達到10萬+的產品內容,予以5000元/條的獎勵。
第二十二條 組織開展全市年度十佳主理人、優秀主理人評選活動,對獲獎人員分別給予1萬元、5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三條 組織開展年度全市營地業務能力比武活動,對獲獎單位和個人依據相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二十四條 發揮露營產業就業增收功能。發展全市露營旅游人力資源服務,支持條件成熟地區組建專業培訓機構,對從業者開展戶外露營技能培訓。鼓勵退役軍人及退役運動員在戶外露營領域就業創業。發揮平臺經濟、靈活就業等新模式的積極作用,支持露營企業就近吸納當地勞動力,提高露營產業崗位供需匹配效率。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各項獎勵均不得重復享受。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指 “以上”“以下”包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激勵辦法執行有效時間為2年,自2024年1月1日生效,至2025年12月31日止。此前發布的相關獎勵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在執行到期之前將根據效果評估,決定是否予以延期。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相關獎勵和支持政策由市、縣(區)財政予以保障。中心城區的營地項目有關激勵資金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各縣的營地項目有關激勵資金由縣財政負責落實,鼓勵有條件的縣加大補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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