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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信陽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 結果公示

征集單位:市司法局 征集時間:[ 2023-09-15 ] 至 [ 2023-10-16 ] 狀態:結果公示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各渠道意見及采納情況
  • 征集小結(結果反饋)

為促進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開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聽取公眾的意見建議,提高立法質量,現將《信陽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梢酝ㄟ^傳真、電子郵件和郵寄信函的方式反饋意見建議。

征集時間:9151016

傳真號碼:0376-6810676

電子郵箱:xyslfk@163.com

郵寄地址: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南京大道1531號信陽市司法局行政立法科

郵編:464000

 

附件:1.《信陽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2.關于《信陽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信陽市司法局

                             2023915




  1

信陽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設計要求

第三章 建設和驗收管理

第四章 運營維護管理

第五章 考核與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規范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陽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運營維護、評估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綜合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技術措施,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徑流,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開發建設行為對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四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堅持生態優先、規劃引領、統籌推進、建管并重、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應當落實到城市相關規劃,以及所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立項批復、規劃審批、設計審查、建設施工、竣工驗收及運營維護等各個環節,海綿城市設施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推進全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將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激勵和支持政策,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區人民政府(含各管理區、開發區)是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與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對縣、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考核內容。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組織實施、綜合管理、業務指導、監督考核等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在項目立項和可行性研究等階段,應當對海綿城市建設目標、方案和投資進行審查。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土地出讓、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環節,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指標要求,并進行海綿城市設計方案(三圖兩表)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應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以作為后續施工圖審查的依據。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施工圖設計、施工許可、建設施工、竣工驗收環節,應當審查海綿城市設計與建設是否落實上位相關要求。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的財政政策,統籌保障海綿城市規劃、設計、施工、運行維護管理的有關資金需求,設立海綿專項資金,建立多元化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支持海綿城市建設。

水利、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氣象、應急、公安、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共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設計要求

第七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制定、完善本行業的海綿城市技術規范和標準;在制定規劃建設技術規范和標準時,應當納入海綿城市建設的相關要求。

第八條  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者年度計劃時,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要求納入其中。

第九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或修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的目標及發展策略,統籌謀劃、系統考慮。

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或修編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和重點區域海綿城市建設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審批通過后,其管控要求和相關指標應當納入多規合一信息平臺。

相關主管部門編制或修編城市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統、防洪排澇、山體保護等相關專項規劃時,應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密切銜接,將海綿城市建設有關要求和內容納入,落實對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態空間的保護。

相關主管部門編制或修編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銜接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核心技術指標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法定規劃。

第十條  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設計應當遵循國家、省海綿城市技術規范標準和信陽市相關要求,達到規劃許可中載明的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要求,并且應當按照先綠后灰的原則合理布局海綿城市設施,優先使用屋頂綠化、透水鋪裝、下沉式綠地、生物滯留設施等綠色設施。

不具備建設綠色設施條件或需要雨水收集回用的,可以使用雨水調蓄池等灰色設施滿足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要求,但是應當在設計文件中予以分析和說明。

第十一條  實行新舊城區差別管控。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統籌新、老城區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應當連片進行海綿城市建設和全過程管控,全面推進海綿型的建筑、社區、道路、廣場、公園、綠地、水系保護與修復、停車場、地下管網等工程建設,并保持和改善開發建設前的雨水徑流特征。

舊城區應當以解決城市內澇、雨水收集利用、水體統籌治理為重點,結合舊城改造、城市更新、園區改造、環境提升改造和河湖水系傳統格局保護等,因地制宜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不得違反以下規定:

(一)建設項目占地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的建筑類項目應當提高可滲透地面面積比例。新建居住類項目可滲透地面面積比例應當大于50%;新建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商業辦公類項目可滲透地面面積比例應當大于45%;改建、擴建建筑項目可滲透地面面積比例不應當小于改造前;

(二)建筑與住宅小區應當按照低影響開發要求規劃建設雨水系統,提高對雨水的積存和滯蓄能力;

(二)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綠化帶應當通過設置微地形或者建設生物滯留設施等方式,滯蓄、凈化道路自身雨水;人行道應當具備透水性能;

(三)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綠地應當通過豎向設計,布局下沉式綠地、雨水花園、旱溪、濕塘、濕地等海綿城市設施,一般公園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應當大于80%,山體公園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可適當降低,應結合公園澆灑用水需求合理開展雨水回用;結合區域地形特點,可以承接外來匯水的公園應當結合排水防澇等規劃要求建設雨水調蓄空間,消納周邊區域的雨洪水;

(四)城市河湖水系岸線應當建設植被緩沖帶、生態型駁岸;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水體的建設項目,生態岸線率應當大于70%;

(五)企業廠區應當因地制宜建設雨水收集、凈化、蓄存和利用設施;

(六)對受保護的中心城區天然水域(河道、坑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改作他用或損害、污染破壞。

第十二條  因場地條件、項目類型等因素制約而無法遵循上述要求的建設項目,經相關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可以參照海綿城市管控指標豁免清單進行管理。

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特殊污染源地區內的建設項目,不涉及室外建設的舊建筑物的翻新、改造、加固、加層等工程,以及橋梁、隧道、照明、零星修繕、應急搶險、臨時建筑、清淤工程、軟基處理工程、保密工程、文物保護、搶險救災、軍用房屋建筑等類型建設項目,可以納入海綿城市管控指標都免清單;海綿城市管控指標豁免清單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屬于豁免清單類型的項目,在建設審批環節對其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不作強制性要求,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特點應做盡做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申請材料、招標文件階段,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的目標、方案和投資。

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全市審批(核準、備案)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在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等環節進行海綿城市專項審查,將海綿城市建設目標、方案及投資作為重點審查內容,并在批復中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四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出具規劃設計條件時,應當會同本級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將海綿城市建設主要指標納入。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規劃設計條件明確的海綿城市建設指標,編制海綿城市專篇,明確海綿城市建設方案。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依據規劃設計條件以及海綿城市相關標準規范和技術導則,對建設單位提交海綿城市專篇嚴格開展符合性審查,并載明下一階段建設項目的海綿化建設工作落實要求。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海綿城市專項施工圖設計。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海綿城市相關標準規范和技術導則要求,對海綿城市施工圖設計進行審查,并在審查意見中明確海綿城市專項審查結果。

施工圖設計中涉及海綿城市內容發生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程序報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重審,變更后海綿城市管控目標不得低于原設計目標。

第三章 建設和驗收管理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施工,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學合理統籌施工。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對海綿城市建設內容應開展專項技術交底,并形成書面記錄文件。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等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各方海綿城市建設主體行為的監督管理,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工程原材料、工藝、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工程驗收等方面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海綿城市技術標準和規范施工,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減相關海綿城市設施的具體功能、標準和內容;應使用經檢驗、測試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確保工程質量。施工過程應形成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并在建設項目竣工時提交海綿設施建設竣工資料。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海綿城市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等實施監理,對海綿城市設施中的隱蔽工程加強旁站、平行檢驗、巡視頻率等監理力度,確保按圖施工;加強對海綿設施原材料的見證取樣檢測,保證進場原材料先檢后用,檢測不合格的原材料必須進行退場處理;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和質量隱患,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有權要求整改或者停工整改。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建設工程項目中海綿城市建設內容進行專項驗收,竣工驗收報告應當載明海綿城市有關工程設施的落實情況,依法辦理備案手續,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前應征求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意見。

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參加建設工程項目中有關海綿城市建設的竣工驗收,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項目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備案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資產移交申請,將海綿城市設施及相關資料隨主體工程同步移交給運行維護責任主體;未完成移交的,建設單位作為運行維護責任主體。

第四章  運營維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海綿設施運營維護管理制度和相關技術規范,監督指導運營維護管理單位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日常維護。

第二十四條  海綿城市設施應當確定運營維護責任單位。

市政道路、市政園林綠地、市政排水設施、河道水系等海綿城市設施,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單位負責運營維護。

各社會主體自建的海綿城市項目,例如住宅小區、商業樓宇、公共建筑、工業廠區等海綿城市設施,由所有權人(所有權人不明的,由投資人作為運行維護責任主體;投資人不明的,由轄區政府指定運行維護責任主體)或其委托單位負責運營維護。

通過特許經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運營維護。

運營維護單位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運營維護單位。

第二十五條  運營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與標準做好運行維護工作,建立健全運行維護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開展定期巡查、維修和養護,特別是雨季來臨前和雨季期間的檢修和維護管理;鼓勵和支持利用數字化、智慧化手段,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監測評估,確保海綿設施功能正常發揮、安全運行。

因運行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原標準予以恢復。

第二十六條  運營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路段、地下通道和濕塘、雨水濕地等設置海綿城市設施的區域,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標牌,制定應急處理措施并向相關主管部門備案,遇到緊急情況的,應按照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海綿城市設施的警示標識標牌。

第二十七條  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的監督和考核制度,監督運營維護單位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定期開展評估和考核,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或者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

確因城市管理、項目建設等需要挖掘、拆除、改動、占用公共項目中的海綿城市設施的,應當依照管理權限報經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同意;挖掘、拆除、改動、占用其他海綿城市設施的,應當經設施所有權人同意,并承擔包括海綿城市設施恢復、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在內的全部費用。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或者損毀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  考核與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對市相關直屬單位、下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開發區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開展建設成效評價和年度績效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市政府績效考核體系??h、區人民政府對縣、區相關部門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開展建設成效評價和年度績效考核,考核結果納入縣、區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第三十一條  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巡查、抽查等方式對海綿城市建設中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及時向各參建單位反饋情況,并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資金投入,統籌安排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資金,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多元化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投融資機制;設立引導、獎勵和補助資金,鼓勵研究、應用與推廣海綿城市建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公園綠地、雨水資源化利用等海綿城市項目建設、運營、維護。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資金,在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中優先安排海綿城市建設項目。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和宣傳部門應積極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的宣傳引導活動,提高全社會對海綿城市建設的認識,實現共建共享。

第三十四條  鼓勵、支持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公益組織和個人參與海綿城市建設規劃、設計、建設、運行維護、標準制定以及產品研發等開展創新研究,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三十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單位應加強對從事海綿城市建設規劃、設計、施工圖審查、建設、維護、管理人員的培訓,培養本土化海綿城市建設人才隊伍,提高我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水平。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記入建筑市場信用監管系統。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造成海綿城市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由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市政設施中的海綿城市設施的,由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海綿城市設施警示標識標牌的,由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        日起施行。




附  件2

關于《信陽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草案)》的起草情況說明

 

20216月,我市成功入選全國首批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示范城市。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省對于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高城市發展質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組織市城管局起草了《信陽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F將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510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中指出,通過海綿城市建設,綜合采取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開發建設的影響。自國家出臺一系列關于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后,我市認真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總結了一些經驗。同時,隨著海綿城市示范市建設的不斷推進,逐漸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如建設標準不高、質量監管不到位、海綿設施運維保障不足等,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進一步深化亟需法治化。為認真落實中央、省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部署,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各環節進行規范調整,確保各部門職責在法治的框架下進一步厘清理順,為海綿城市建設提供全流程、常態化、規范化的法治保障,出臺管理辦法十分必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水利部關于印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水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水規計〔201532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建辦城〔202217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1673號)等,對我市海綿城市立法提供了政策指導。近年來,深圳、瀘州等城市先后出臺了海綿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如《深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規定》《瀘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省內如開封市出臺了《開封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對海綿城市建設進行立法,對我市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能夠為我市開展海綿城市立法工作提供參考依據。同時,在海綿城市示范市建設實踐中,我市也探索建立了海綿城市建設管理體制機制,踐行全過程閉環化管理模式,嚴格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推動了海綿城市理念落地生根。通過出臺管理辦法,進一步發揮這些體制機制的強制作用,對于規范今后的海綿城市建設具有重要的約束、指導作用。

二、《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為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立法工作,積極組織開展調研論證,收集整理了相關法律法規及地方立法20余項,借鑒了國內10余個城市先進經驗,結合信陽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實際,總結了相關管理機制經驗,起草了《辦法(草案)》。81日,市城管局面向各轄區、市直有關單位、相關企業發函征求意見;同步在局門戶網站進行公告,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滿,對相關意見做了梳理和進一步修改,形成了《信陽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三、《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共七章四十二條,主要包含以下內容:一是總則,主要對管理辦法的編制目的與依據、適用范圍與對象、海綿城市建設定義、海綿總體要求、市、縣(區)兩級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職責作出規定,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責任主體。二是規劃設計要求,從海綿城市立項、規劃、設計方面明確了各部門在海綿城市常態化推進過程中的具體職責,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規劃設計要求。三是建設和驗收管理,明確了海綿城市建設行為的監管制度、監管流程,明確了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加強動態監管,確保工程質量。四是運營維護管理,明確了海綿城市設施的運營維護責任單位,通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海綿城市設施功能的正常發揮和安全運行。五是考核與保障措施,明確了建設成效評價和年度績效考核的具體措施,提高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水平。六是法律責任,明確了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責任單位的法律責任。七是附則,明確《辦法(草案)》的施行日期。

四、《辦法(草案)》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是轉變城市建設理念。我市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時間不到三年,普通民眾、各方主體以及政府工作人員對海綿城市的概念及其作用理解程度不一,重視程度不夠。若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內涵認識不夠清晰,容易出現功能適用錯誤及過分夸大功能的問題。通過此次立法活動,可以提升相關主體及民眾對海綿城市建設理念的認知。

二是全面理順管理體制。海綿城市不僅僅是海綿項目,更是一個新的建設理念、是系統化工程,需要首先解決各職能部門間的協調問題。為此,在《辦法(草案)》第一章中,明確了各區(縣)人民政府是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并明確了相關職能部門在項目立項、土地出讓、用地規劃、施工許可、竣工驗收、運營維護等各方面的職責。

三是加強源頭規劃管控。從規劃設計階段加強海綿城市管控,可以從源頭上削減雨水徑流、緩解城市防洪排澇壓力。目前,我市在海綿規劃設計方面,還存在管控指標落實不到位的問題。為此,《辦法(草案)》第二章中,對海綿城市的規劃和建設的相關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四是規范建設運維標準。目前,我市有一些海綿城市項目建設標準不高、施工不規范,一些調蓄空間、雨水花園等海綿設施建成后無人管理、運維不到位。為此,《辦法(草案)》第三章、第四章對建設單位、監督管理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運營維護單位職責和標準做了具體規范。




征集渠道

  按照政府立法工作程序,市司法局于2023年9月15日至10月16日通過市政府網站、市司法局網站及微信公眾號對《信陽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同時以書面形式,征集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市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等單位的意見。

各渠道意見及采納情況

  截至10月16日,未收到公眾反饋意見建議。收到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市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等單位意見建議共6條。

公開征求意見建議采納情況(共6

序號

單位

意見反饋

部門

簽章

采納情況

1

固始縣人民政府

建議:刪除第五條第三款“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對縣、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考核內容”。

單位公章

采納。

2

市住建局

1.建議: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建設工程項目中海綿城市建設內容進行專項驗收,專項驗收工作資料應當載明海綿城市有關工程設施的落實情況?!?/span>

單位公章

采納。

3

2.建議: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相關主管部門”改為“相關管理部門”。

采納。

4

市發改委

建議:將第八條修改為“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理念和要求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單位公章

采納。

5

信陽申信集團

建議:將在第十九條后增加“未完成移交期間,建設單位暫作為臨時運行維護責任主體,直至移交,期間費用以財政評審結果為準,由上級部門撥付至建設單位?!?/span>

單位公章

部分采納。在第二十一條后增加一款“海綿城市設施屬于政府投資項目的,運營維護經費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

6

市公安局羊山分局

北湖派出所

政府立法聯系點

建議: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海綿城市設施警示標識標牌的,由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參會反饋

采納。


征集小結(結果反饋)

  收到的反饋意見和建議,主要集中在海綿城市的建設和驗收、運營維護以及考核與保障方面。經研究論證,采納意見6條,對于原條款中已經明確規定的意見建議未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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