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開發區,市政府各部門:
《信陽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信陽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6日
信陽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河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區)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
市管管理區、開發區,市、縣(區)政府部門以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有關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有關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水、土地、能源、礦產、生物等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重要的發展規劃、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六)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七)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原則,履行法定程序。
第六條 決策機關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重大行政決策工作。
第七條 決策事項實行目錄管理。決策機關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決策事項范圍,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報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決策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列入目錄的決策事項進行調整或者新增決策事項。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上級行政機關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決策事項,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對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九條 有關方面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提出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落實上級政府安排部署或者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建議提出單位研究論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建議、提案辦理單位研究論證;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收到建議的單位或者建議內容涉及的單位研究論證。
對前款決策事項建議進行研究論證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十條 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和完成時限,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以下簡稱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
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確定后,相關職能發生變化的,由繼續行使該職能的單位作為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擬訂決策草案:
(一)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
(二)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三)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提出兩個以上方案,并對各方案的利弊進行分析,提出傾向性意見。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在擬訂決策草案時,應當與決策事項涉及的單位進行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及時報請決策機關協調解決,并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不同意見及其理由和依據。
第三章 公眾參與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決策事項對社會和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等因素,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網絡平臺互動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
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四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進行。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內容包括決策草案及其說明、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等。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第四章 專家論證
第十六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進行論證。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第十七條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依法履行保密義務,并對提出的論證意見負責。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為專家、專業機構論證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其獨立開展工作,不得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暗示。
第十八條 專家論證可以采取召開專家專家論證會議(包括網絡、視頻、電話會議等)、專家提交專家論證書面意見或者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匯總整理、研究論證,形成專家論證報告,完善決策草案。
專家論證意見是決策機關進行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可控性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二十一條 風險評估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就下列風險進行評估:
(一)社會穩定風險,包括可能引發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社會安全事件的情形;
(二)公共安全風險,包括可能造成人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害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三)生態環境風險,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生態環境破壞或者次生自然災害等不良影響的情形;
(四)財政金融風險,包括可能造成大額財政資金損失、形成重大地方政府性債務、導致區域性或者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的情形;
(五)輿情風險,包括可能產生大范圍的嚴重負面評價的情形;
(六)可能引發的其他風險。
第二十二條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抽樣調查、會商分析等方式,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第二十三條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決策可能引發的風險、風險評估結果及對策建議、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六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五條 決策草案應當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查的內設機構出具合法性初審意見,并經集體討論通過后提交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決策承辦單位不得以征求意見、召開會議、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二十六條 決策草案提交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決策承辦單位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及具體規定;
(三)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決策法定程序的說明;
(四)合法性初審意見;
(五)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六)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補送,補送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合法性審查的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決策機關的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決策草案提出審查意見:
(一)符合法定權限、程序合法、內容合法的,同意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二)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一致的,建議決策承辦單位依法作出調整后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三)應當履行而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退回決策承辦單位,建議補充履行相關程序后再提交合法性審查;
(四)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建議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
第二十九條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后,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
合法性審查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查的基本情況;
(二)合法性審查結論;
(三)存在合法性問題或者法律風險的,說明理由、明示法律風險,并根據情況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根據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或者補充;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審查意見的,應當向決策機關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章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三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請決策機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二)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三)履行專家論證程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四)履行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五)負責合法性審查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最后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通過、修改完善或者不予通過的決定。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三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三十三條 決策機關應當以下列方式公布、解讀重大行政決策,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一)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
(二)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說明社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三十四條 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有關單位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八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三十五條 決策機關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將決策執行情況納入本級政府督查工作范圍,加強對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并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第三十六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漏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政務新媒體等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相關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研究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四)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第三十八條 開展決策后評估的,應當評估下列內容:
(一)決策實施的效果與決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實施對象對決策的接受程度;
(四)決策實施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符合程度;
(五)決策實施帶來的影響和可預期的長遠影響;
(六)其他需要評估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 承擔決策后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應當在完成評估工作后,及時向決策機關提交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過程和方式;
(二)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三)決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四)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建議。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依法對重大行政決策作出變更或者停止執行決定的,決策機關和決策執行單位應當采取措施盡量避免或者減少不利影響。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河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
第四十二條 按照本規定進行決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規定程序決策、執行,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減輕或者免除相關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span>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信陽市政府重大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信政文〔2010〕167號)、《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信陽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咨詢辦法的通知》(信政〔2015〕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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