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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信陽市排水管理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征集單位:市司法局 征集時間:[ 2022-02-11 ] 至 [ 2022-03-11 ] 狀態:征集結束
  • 征集公告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推進立法科學化民主化進程,提高立法質量,現將《信陽市排水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請將意見和建議于2022年3月11日前反饋至市司法局行政立法科。

  電子郵件地址:xyslfk@163.com

  郵寄地址:河南省信陽市浉河區小拱橋路4號

  郵編:464000

  傳真:0376-6810676

                                                                                                                      信陽市司法局 

                                                                                                                    2022年2月11日

  


附 件

  信陽市排水管理條例(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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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推進海綿城市建設,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排水和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名詞解釋]本條例所稱排水,是指利用排水設施收集、輸送、調蓄、處理、排放、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排水設施,是指收集、輸送、調蓄、處理、排放、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設施,包括雨水源頭控制設施,雨水口、管道、檢查井、河(溝)渠、泵站(房)及閘門等附屬設施,污水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以及其他相關設施。雨水源頭控制設施,是指為實現建設項目開發地塊雨水徑流總量控制、峰值控制、污染控制、資源化利用等單一或者多重目標而建設的雨水滲透、儲存、調節、轉輸、截污凈化等設施。

  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主要有政府投資或參與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供本區域專用的排水設施。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城市規劃建設管控,從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著手,綜合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技術措施,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徑流,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開發建設行為對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四條 [基本原則]本市城市排水應當遵循海綿城市建設理念、尊重自然、生態優先、統籌規劃、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排水工作的領導,統籌推進排水工作與海綿城市建設,將排水工作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排水設施建設、管理、運行、改造和維護的資金投入。

  第六條[部門職責]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排水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本市排水行業與海綿城市的政策、標準,監督、考核、指導各縣(區)開展排水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各縣(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財政、氣象、公安、應急、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排水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七條 [宣傳與社會責任]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排水工作和海綿城市建設的宣傳,普及排水知識,提高全社會安全規范排水和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

  第八條 [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目標]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統籌實施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地下空間建設、老舊小區改造,逐步恢復城市水生態、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環境,提升城市人居環境、增強城市發展的整體性和系統性。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編制規劃]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排水和海綿城市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成都)

  專項規劃一經批準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宿遷)

  第十條[規劃要求]排水和海綿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防洪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保持一致,與城市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市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相關專項規劃時,應依據排水和海綿城市規劃,落實排水設施設計條件、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指標和建設標準。

  第十一條[建設計劃]市、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排水和海綿城市建設目標,依據本行政區域排水規劃及海綿城市規劃,應建立5年為一個周期的排水設施排查與檢測計劃,編制分期清淤與修復改造等分批建設和改造實施計劃。

  舊城區排水和海綿城市建設應當統一規劃、分步實施,避免無序開挖。應當以解決城市內澇、雨水收集利用、水體統籌治理為目的,推進區域整體治理,提高雨水積存和滯蓄能力。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應當按照排水和海綿城市建設要求進行連片建設和全過程管控,全面推廣建筑與小區、道路與廣場、停車場、公園綠地、水系等地塊排水和海綿城建設工程,確保雨水徑流特征在新區開發建設前后基本一致,不發生內澇積水和雨污合流。

  第十二條[全流程管控]排水和海綿城市規劃范圍內的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設置排水和海綿城市專篇。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出具規劃條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審批新建、改建與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市、縣(區)住建部門核發施工許可時,都應征求同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意見。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就建設單位的排水和海綿設計方案是否符合規劃要求提出意見。未通過技術審查的,不予核發上述相關證件。

  第十三條[項目建設要求]新建、改建與擴建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套排水和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設施:

 ?。ㄒ唬┙ㄖc小區建設應當因地制宜采取下沉式綠地、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建筑與小區的雨水積存和滯蓄能力;

 ?。ǘ┑缆放c廣場建設應當改變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強道路綠化帶對雨水的消納功能,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停車場、廣場等使用透水鋪裝,推行道路與廣場雨水的收集、凈化和利用;

 ?。ㄈ┕珗@和綠地建設應當采取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人工濕地、植被緩沖帶、雨水塘、生態堤岸等低影響開發措施,增強公園和綠地系統的城市海綿體功能,消納自身雨水,并為滯蓄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ㄋ模┏鞘信潘罎吃O施建設應當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澇點,實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體的雨水應當經過岸線凈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設和改造應當控制滲漏和污水溢流;

 ?。ㄎ澹┏鞘锌犹?、河湖、濕地等水體整治應當注重恢復和保護水系的自然連通,改造河道,培育水生植物,恢復河流的自我凈化、自我修復功能,開展河床、護坡整治作業時,應當采用促進水生態修復的技術措施改善水環境質量。

 ?。负映B化蓄水水位保持在72米高程以下,各縣河道水位需控制在合理水位,避免河水倒灌入城市污水管網。

  第十四條[雨污分流]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的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污分流,并與建設項目同步建設,雨水管網和污水管網不得混接。設置于道路、綠地上的排水檢查井和雨水口,應隨項目一并進行建設、改造。新建、改建住宅陽臺、露臺應當單獨設置污水管道,并納入統一的污水收集系統。

  公共排水設施、居民小區未實現雨污分流的,市、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雨污分流改造計劃,組織開展雨污分流改造。

  第十五條[質量管理]排水和海綿城市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和市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確保工程質量。市政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對排水和海綿設施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質量標準]排水和海綿城市建設工程相關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技術規范。

  檢查井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并滿足結構強度要求。排水管道雨水口應當具備垃圾攔截功能,在滿足防汛要求的前提下,加裝過濾裝置。

  第十七條[竣工驗收]城市排水和海綿城市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明確排水和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工程設施的建設落實情況,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有關主管部門應按照由設計、施工、監理各方確認的竣工圖進行專項驗收??⒐を炇蘸细竦?,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市、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管渠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單位進行管渠內窺檢測,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包括管網檢查井坐標、檢查井標高、管底標高等信息。檢測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建管交接]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圖紙、檢驗報告、影像資料、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檔案資料報市、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資產移交申請。

  本市、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提出的資產移交申請進行審核,并確定公共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完成資產接收、登記、入賬等工作。運行維護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政道路、綠地、水系等配套建設的雨水源頭管控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隨主體工程同步移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采用PPP等模式建設運行的公共排水設施在項目特許經營期滿或者項目終止后,參照前款規定辦理資產移交手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章管理與監測

  第十九條[污水排放管理]在公共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將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設施,不得任意排放和超標排放。

  在公共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外,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項目規劃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將污水處理達標后排放;或者自建排水管道接駁公共污水管網后向公共污水管網排放。

  第二十條[排水許可]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

  在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單位中,包含多個排水戶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可以申請統一辦理排水許可證,并由領證單位對排水行為負責。

  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第二十一條[預處理設施]排水戶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預先建設污、廢水處理設施。未按規定建設預處理設施且未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改正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可通知供水企業減少相應的供水量或停止供水。

  第二十二條[接駁口管理]排水戶雨、污水管道與市政道路雨污水管道接駁口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個。工業園區原則上只設置一個工業廢水排放口。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三條[臨時排水]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市政排水設施臨時排放污水的,應當申辦排水許可證。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施工單位應當拆除臨時接駁設施并恢復原狀。

  施工降水需排入雨水管網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同意,并按要求采取預處理措施后排放,禁止排入污水管網。

  第二十四條[接駁手續]本市實行供排水接入申請聯審聯批制度。新建、改建與擴建項目工程建設主體在遞交接水申請時,同步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交排水接駁申請,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建設單位方可進行排水接駁施工。

  第二十五條[排水監測]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雨水源頭管控設施進行監測評估,利用數字化信息技術、監測手段,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排水戶的污水排放情況進行抽查監督,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戶排放的水質水量進行檢測,并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排水戶應當予以配合。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共享。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擅自關閉、移動、拆除、閑置在線監測系統,不得篡改、偽造、瞞報監控數據。

  第二十六條[日常管理]市、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的公共排水設施和施工區、生活區及辦公區的排水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施工活動危及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內澇應急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管理、氣象、應急、水利、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內澇應急預案,建立城市內澇風險評估、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提高內澇防治水平。啟動應急預案時,有關部門應按照相關工作要求履行職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或指揮監督。

  在暴雨預警信號發布時,城市管理、水利部門應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做好河道預排工作。

  發生嚴重內澇時,公安交通部門應當及時做好道路通行指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做好住宅小區地下設施的安全防范,人防部門應對做好地下空間的安全防范,市場監督部門應對做好農貿市場等人員集聚場所的疏散,水電氣企業保障正常生產運行。

  第二十八條[信息共享]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排水設施信息管理系統,實施實時監測和信息化管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電力、通信等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提供相關信息,實現排水設施數據共享。

  第四章 運行與維護

  第二十九條 [公共排水設施維護]公共排水設施由市、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運行維護單位負責管理。公共雨水源頭管控設施隨主體工程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運行維護單位負責管理。

  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蟹ㄈ速Y格;

 ?。ǘ┚哂信c從事排水設施運行維護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ㄈ┚哂型晟频倪\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ㄋ模┘夹g負責人應具備相應專業資格;

 ?。ㄎ澹┚哂邢鄳牧己脴I績和運營維護經驗;

 ?。┓?、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自建排水設施維護]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使用人負責運行維護。

  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排水設施的維護,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排水設施的維護,由產權人負責。

  鼓勵自建排水設施產權人委托公共排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單位,對排水設施進行專業一體化維護。

  第三十一條[運行維護單位要求]排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巡查、維修、養護,保障排水設施正常運行。

  第三十二條[污泥處理處置要求]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行單位和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對排水管網、泵站清理和排水河道清淤、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制定分類處理處置方案,對產生的污泥量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處理處置污泥的,城市管理部門收到報告后,應當告知污泥處理處置所在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排水管網、泵站清理和排水河道清淤產生的污泥有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根據其特性委托給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集中安全處置。

  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由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等方式安全處理處置。

  第三十三條[績效考核]市、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的日常監管評價制度和績效考核制度,對公共排水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管,并將監督考核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施工保護]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運行維護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需要遷移的,應當先建后拆。

  因施工不當損壞排水設施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協助排水設施維護運行單位進行搶修,并依法承擔相應費用。

  第三十五條[維護注意事項]因公共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市、縣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搶修注意事項]排水設施發生故障、破損、堵塞等情況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及時搶修,并在現場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同時報告城市管理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搶修排水設施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三十七條 [搶修要求]市、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排水設施巡查檢查制度,在汛前對公共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

  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排水防澇要求,對其運維范圍內的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確保排水設施正常運行,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

  第三十八條[禁止事項]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ㄒ唬p毀、盜竊城市排水設施;

 ?。ǘ┐╄?、堵塞城市排水設施;

 ?。ㄈ┫虺鞘信潘O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廢渣和泔水等物質;

 ?。ㄋ模┫虺鞘信潘O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ㄎ澹D占城市藍線、建設占壓城市排水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渌<俺鞘信潘O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防汛應急]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內澇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物資,加強應急演練。

  第四十條[應急處置]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排水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城市管理、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發生排水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的,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并及時向市、縣(區)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建立、工程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外,還應按照國家規定納入本市建筑市場信用監管系統。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擅自將自建排水設施與市政排水設施接駁,或接駁不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及相關規范和標準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排水設施資料和管理移交手續,或者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排水設施移交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施工單位未拆除臨時接駁設施并恢復原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將施工降水排入污水管網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和維護,定期排查排水設施安全隱患,及時組織搶修排水設施,保證排水設施正常運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信陽市排水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pdf


征集渠道

各渠道意見及采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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